發布日期:2019-12-13
2019年,招投标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
近日,自1999年頒布已經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将迎來大修!此次修訂内容,主要涉及一些在招投标領域長期存在、行業廣泛關注的問題。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條修訂為:
第四十七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準和方法,集體研究并分别獨立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标底的,應當參考标底。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标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标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标候選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定标方法,結合對中标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複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應當科學、規範、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國務院對特定招标項目的評标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對特定招标項目的評标有特别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第四十二條修訂為:
第四十八條 評标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應當否決所有投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所有投标被否決的,招标人應當分析招标失敗的原因,必要時采取對招标文件設定的投标人資格條件等進行修改或者其他相應措施後,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後,投标人少于三個的,可以開标、評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從現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所有投标再次被否決的,可以不再進行招标,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财政部對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标制度的建議》給予了明确答複:将調整最低價優先的交易規則,研究取消最低價中标的規定,取消綜合評分法中價格權重的規定,按照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此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确: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标。
發現投标人的報價為異常低價,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應當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不能說明其報價合理性,導緻合同履行風險過高的,應當否決其投标。
二、招标人應當按照招投标項目實際需求和技術特點,從以下方法中選擇确定評标方法:
(一)綜合評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夠最大限度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的投标人為中标候選人的方法。
(二)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即投标文件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的投标人為中标人候選人的評标辦法;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異常低價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評标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标準或者招标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國家鼓勵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納入價格評審因素,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資源消耗最低、環境影響最小的投标。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由此可見,“最低價中标”這一行業内廣為人诟病的問題将逐漸退出曆史舞台!
“最低價中标”,從何而來?
“最低價中标”的法律依據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招标投标法》。我國《招标投标法》規定,中标人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
(二)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也明确規定:“評标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标方法。”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實施的評标方法并不唯一。《招标投标法》中規定,采用最低價中标法,投标價格不得低于成本價。但是這一關鍵規定,并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往往投标的時候隻看報價,誰報的價格低,誰就中标。
——擔心“說不清”“犯錯誤”,規避“履職風險”,是一些地方和企業傾向于“最低價中标”的重要原因。
“大家都痛恨‘最低價中标’,可是産業鍊上每一環都在搞‘最低價中标’,因為你不搞低價,審計可能會審你!現在大力反腐,誰敢采購高質但高價的?雖說這完全是兩回事,但别人都是‘最低價中标’,就怕咱有時候說不清啊。”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王平說。
——市場質量監管缺位、不到位,也是“最低價中标”大行其道的助力。
從招标到中标,從施工到竣工,我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可謂全覆蓋。但依然有一些僞劣産品能“一路暢通”,這往往與執法不嚴或懲處力度較低有關。
——招标方過于強調成本而忽視質量,也導緻招标的天平傾向于價格。
盡管法律文件等對招投标的各項指标都做出了規定,但技術等指标的優劣很難在使用前評判,隻有價格最易分出高下。為了最大程度節約資金,提高效率,一些工程在招标中故意忽視“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個條件,将低價作為最高标準。即使發現投标人報價過低,也不啟動價格認定程序,導緻投标人不計成本地惡性競争。
工程總承包的分包(有些文件提法為“總承包的再發包”)沒有上位法明确支持、當前規定法律層級不夠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案中,也有了明确的修改意見。
此次修改為:
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中标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國家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等的分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2019年,招投标無可置疑地成為“網紅”。從中央到地方,相關文件層出不窮。
必須先進入備選庫、資格庫!
搖号、比選、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應商!
投标保證金,必須在開标三天前提交!
從今年9月1日開始,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
存在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築工程後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轉包,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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