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部分指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0-21
關于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部分指标的通知
索 引 号 | FJ00116-0205-2021-00278 | 文号 | 閩建築〔2021〕17号 |
發布機構 |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生成日期 | 2021-09-30 |
标題 | 關于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部分指标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部分指标 |
關于調整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部分指标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健全完善我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經研究,對《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2016年版)》的獎勵信息指标進行部分調整(詳見附件)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标準(獎勵信息部分)
序号 | 分值 |
評價 内容 |
評價指标 | 評價方式 | 備注 |
1 | 不設加分限值 | 4.1工程質量類 |
4.1.1企業承建的在閩工程項目近2年内獲得以下國家級工程質量獎項: (1)由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評選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每一項目得15分; (2)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組織評選的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每一項目得10分; (3)由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組織評選的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不含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優秀住宅小區),每一項目得10分; (4)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組織評選的國家優質工程獎,每一項目得6分。 以上項目第一參建單位減半得分,其他參建單位不得分。按照工程類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中加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即省造價總站,下同)負責錄入。 |
1、以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第一參建單位均以通報文書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以聯合體形式實施的工程,各聯合體成員視為承建單位,下同。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2 | 不設加分限值 | 4.1工程質量類 |
4.1.2企業承建的在閩工程項目近2年内被評為“閩江杯”省級優質工程的: 1、房建類工程 (1)住宅工程或商住樓工程 10000 ㎡≤建築面積 <30000㎡的,每一項目(同一項目内有多個單位工程的,按一個項目計,下同),得2分; 30000 ㎡≤建築面積< 60000㎡的,得4分; 建築面積≥60000㎡的,得6分。 (2)住宅小區或組團工程 建築面積50000㎡及以上的,得6分。 (3)公共建築工程 10000㎡≤建築面積 <30000㎡的,得2分; 30000 ㎡≤建築面積< 60000㎡的,得4分; 建築面積≥60000㎡的,得6分。 (4)仿古建築仿建或重建工程 1500 ㎡≤ 建築面積< 3000㎡的,得2分; 3000 ㎡≤ 建築面積<6000㎡的,得4分; 建築面積≥6000㎡的,得6分。 (5)裝配式建築 5000 ㎡≤ 建築面積< 10000㎡的,得2分; 10000 ㎡≤ 建築面積<30000㎡的,得4分; 建築面積≥30000㎡的,得6分。 (6)園林建築工程 5000 ㎡≤ 建築面積< 10000㎡或20000 ㎡≤占地面積<40000㎡的,得2分; 10000 ㎡≤ 建築面積< 15000㎡或40000 ㎡≤占地面積<60000㎡的,得4分; 建築面積≥15000㎡或占地面積≥60000㎡的,得6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
1、以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協會和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的通報文書為準;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第一參建單位均以通報文書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2 | 不設加分限值 |
4.1工程質量類 |
2、市政類工程 (1)城市立交橋:20000 ㎡≤ 橋面面積< 30000㎡的,得2分; 30000 ㎡≤橋面面積 < 60000㎡的,得4分; 橋面面積≥60000㎡的,得6分。 (2)城市道路:100000 ㎡≤道路面積< 300000㎡的,得2分; 300000 ㎡≤道路面積 < 600000㎡的,得4分; 道路面積≥600000㎡的,得6分。 (3)獨立供水廠:5萬噸≤日供水< 10萬噸的,得2分; 10萬噸≤日供水<15萬噸的,得4分; 日供水≥15萬噸的,得6分。 (4)獨立污水處理廠:5萬噸≤日處理能力< 10萬噸的,得2分; 10萬噸≤日處理能力< 15萬噸的,得4分; 日處理能力 ≥ 15萬噸的,得6分。 (5)城市橋梁(跨河橋):300m ≤ 長度< 500m的,得2分; 500m ≤ 長度 < 1000m的,得4分; 長度 ≥ 1000m的,得6分。 (6)城市隧道工程:500m ≤ 長度 < 1000m的,得2分; 1000m ≤ 長度 < 2000m的,得4分; 長度 ≥ 2000m的,得6分。 (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線路長度5km及以上的,得6分。 (8)其他市政工程:5000萬元 ≤ 投資額 < 1億元的,得2分; 1億元 ≤ 投資額 < 2億元的,得4分; 投資額 ≥ 2億元的,得6分。 以上項目第一參建單位減半得分,其他參建單位不得分。按照工程類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中加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
1、以福建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協會和福建省建築業協會的通報文書為準;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第一參建單位以通報文書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3 | 不設加分限值 | 4.1工程質量類 |
4.1.3企業承建的在閩工程項目近2年内被評為市級優質工程的,根據工程項目建設規模,對應“閩江杯”省級優質工程的加分标準20%加分。 以上項目參建單位不加分。按照工程類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中加分。(滿分10分) |
由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錄入。 |
1、評價以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以通報文書中注明的單位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4 | 不設加分限值 | 4.2安全文明施工類 |
4.2.1企業承建的在閩工程項目近2年内被評為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産标準化優良項目的: (1)根據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對應“閩江杯”省級優質工程的加分标準50%加分; (2)建設規模未達到“閩江杯”省級優質工程加分标準的,加0.5分。 以上項目第一參建單位減半得分,其他參建單位不得分。按照獎項的工程類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中加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
1、評價以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承建單位(含各聯合體成員)以通報文書中注明的單位及排序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5 |
滿分 5分 |
4.3科技進步類 |
4.3.1企業近2年内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獲得以下科學技術進步獎: (1)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福建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每項得5分; (2)福建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每項得3分; (3)福建省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每項得2分。 其他完成單位減半得分。 |
企業如實申報,由企業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省外施工企業統一由省造價總站負責審核)。 |
1、以國務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6 |
滿分 5分 |
4.4通報表揚 | 4.4.1企業近1年内承建的在閩工程在省發改委組織的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業績信譽考核中,被評定為A級的,每一項目得1分。按照獎項的工程類别(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分别在房建總承包、市政總承包兩類序列中加分。(滿分2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
1、以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所涉項目應為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登記的房建或市政總承包項目。 |
7 |
4.4.2 企業近2年内參與福建省組織的搶險救災活動的: (1)受到省委、省政府或住建部通報表揚,一次得2分; (2)受到設區市委、市政府或省住建廳通報表揚,一次得1分。 同一事項,隻計算一次最高得分。(滿分2分) 注:1、搶險救災活動應為實際參與抗擊台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 2、對于提供資金或物資援助而沒有參與實質性搶險救災的,不列入信用評價。 |
1、第(1)項和省住建廳作出的通報表揚,由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2、其他通報表揚由作出通報所在地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申請及佐證材料進行錄入。 |
1、以生效的有文号的通報文書為準,通報文書主動公開,在網上可查; 2、企業申請時,應當提供參與的現場圖片、影像材料、新聞媒體報道等佐證材料; 3、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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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4.3 企業近2年内在閩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中突出表現,受到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其他通報表揚的,一次0.5分。(滿分1分) | 省住建廳委托的評價機構負責錄入。 |
1、以生效的通報文書為準。 2、評價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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