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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發文調整《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訂版)部分條款
發布日期:2020-07-10





關于調整《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訂版)部分條款的通知

閩建築函〔2020〕50号

2020-06-29 17:34

 

各有關單位:

  針對《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标準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訂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政策調整的需要,經研究,現對其部分條款予以修訂。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用本第8章第1節第九項“投标人基本賬戶信息”中的“注:1.投标人應附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投标人企業基本賬戶許可證掃描件加蓋投标人單位公章。”修改為“注:1.投标人應附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出的投标人企業基本賬戶許可證掃描件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開具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掃描件加蓋投标人單位公章”。

  專用本第2章第1節“投标須知前附表”第20項有關現金形式的“……。投标人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上賬号應與投标保證金轉賬回單上賬号一緻,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标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修改為“……。投标人企業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開具的《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上賬号應與投标保證金轉賬回單上賬号一緻,否則視為未按規定提交投标保證金,資格審查不合格。”

  專用本第2章第1節“投标須知前附表”第20項第3點投标保證金證明材料提交形式,增加電子投标保函提交形式要求(具體格式詳見附件1),由招标人寫明具體要求。通用本第2章第2節“投标須知”第21.5款中的“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憑證,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證金的,......”修改為“投标人以紙質投标保函(包括銀行保函、擔保保函、保險憑證,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證金的,......。”

  二、通用本第2章第2節“投标須知”第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有關情形修改如下:

  (一)“(9)本項目(标段)投标截止時仍處于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暫停或者取消投标資格狀态”修改為“(9)本項目(标段)投标截止時仍處于被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司法機關暫停或者取消在本項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資格狀态”。

  (二)“(11)企業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被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關于建立福建省建設市場法人和自然人違法違規檔案制度試行辦法》(閩建法〔2007〕15号)”的規定,修改為“(11)本項目(标段)投标截止時企業法人仍處于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的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内,或仍處于被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的質量安全黑名單或文明施工黑名單管理期限内。”

  三、對于通用本第3章第2節“評标辦法和标準”中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标價中标法第7.1款、綜合評估法第9.1款、簡易評标法第7.1款的規定, 删除第(1)項并相應調整為“在推薦中标候選人前,評标委員會應當對拟推薦為中标候選人的投标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1)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網址:zxgk.court.gov.cn/shixin)查詢本招标項目投标截止時間當日拟推薦為中标候選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機構)是否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當否決其投标。

  (2)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www.gsxt.gov.cn)查詢本招标項目投标截止時間當日的拟推薦為中标候選人的投标人(不包括其分支機構)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若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的應當否決其投标。”

  四、删除專用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請書”第3.2款中的“(或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同時删除第2章第1節投标須知前附表第13項第2點的“(或建造師臨時執業資格)”。

  五、通用本第4章第2節“通用合同條款”第2.5款“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修改為“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删除專用本第4章第3節第2.5款中的“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六、通用本第4章第2節“通用合同條款”增加一款,即“12.6 承包人應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和《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社發〔2018〕8号)的規定建立工資專戶,實行人工費(工資款)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應按規定将人工費部分單獨支付至工資專戶。承包人應與發包人、開戶銀行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工程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分包企業應委托承包人代發工資,在簽訂分包協議時,與承包人一并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

  通用本第4章第2節“通用合同條款”第12.4.4款第(2)項調整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或臨時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後14天内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商業彙票等非貨币形式支付進度款。”

  七、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實施,即2020年8月1日及以後發布招标公告或發出投标邀請書的招标項目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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