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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辦法(試行)》和《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8-10
 

各設區市(區)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指,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交通質安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管,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辦法(試行)》和《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4月21日

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範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工作,有效減少、消除質量隐患,防範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辦法(試行)》(交辦公路〔2019〕97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事項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挂牌督辦管理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質量監督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挂牌督辦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或授權,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内的工程質量挂牌督辦工作。縣道(含大型橋隧)建設工程至少由設區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挂牌督辦。

  第四條被挂牌督辦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被挂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挂牌督辦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質量事故調查和質量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條挂牌督辦程序包括:核實挂牌督辦信息、送達挂牌督辦通知書、督促整改、核銷。

  第六條挂牌督辦單位對下列事項實施挂牌督辦:

  (一)上級單位或部門督辦整改的工程質量事項;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需進行整改的;

  (三)存在工程質量隐患,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四)存在工程質量監管和質量管理問題,需重點督促進行整改的。

  (五)群衆反映強烈的或漠視群衆利益等專項行動反映的質量問題的。

  第七條省交通運輸廳對下列事項實施挂牌督辦,其他挂牌督辦單位可根據實際,對挂牌督辦事項進行細化。

  (一)省政府、交通運輸部交辦需由省廳牽頭督辦整改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工程質量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存在重大工程質量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省廳重點督促整改的。

  第八條挂牌督辦信息來源包括: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報告的;

  (二)上級部門及挂牌督辦單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

  (三)上級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挂牌督辦的;

  (四)公衆舉報或新聞媒體報道并經查實的。

  (五)其他途徑獲悉并經查實的。

  第九條挂牌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隐患名稱;

  (二)被挂牌督辦單位名稱;

  (三)督辦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辦理期限;

  (六)核銷程序;

  (七)挂牌督辦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被挂牌督辦單位應當根據挂牌督辦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并持整改方案報送挂牌督辦單位備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務;

  (二)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整改措施、時間和應急預案;

  (四)人員、經費和物資保障。

  第十一條挂牌督辦單位應當跟蹤被挂牌督辦單位的整改情況,指導、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二條被挂牌督辦單位應當按照挂牌督辦整改方案,開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辦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被挂牌督辦單位完成整改後,應當向挂牌督辦單位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四條挂牌督辦單位應當對被挂牌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根據核實驗收情況下發予以核銷或不予以核銷通知,對不予以核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責令繼續整改。

  第十五條被挂牌單位非自身原因導緻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應當說明原因,制定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挂牌督辦單位。

  第十六條對未按挂牌督辦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或經2次整改仍不符合工程質量管理要求的,挂牌督辦單位應當給予被挂牌督辦單位通報批評、約談、列入重點監管名單或黑名單。情節嚴重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挂牌督辦單位應當建立挂牌督辦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挂牌督辦單位應當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轄範圍内工程質量挂牌督辦情況報送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對質量問題比較嚴重,但未達到挂牌督辦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視情況督促落實,如落實整改仍不達到要求的,應實施挂牌督辦。

  第二十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有工程質量管理職能的單位根據本辦法,細化本轄區工程質量挂牌督辦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通知書

  2.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挂牌督辦核銷通知書

 

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促進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程質量監管和企業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落實,有效地防範和遏制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辦法(試行)》(交辦安監〔2018〕97号)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問題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就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指導等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條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約談工作。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約談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内的工程質量問題約談工作。縣道(含大型橋隧)建設工程至少由設區市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談。

  第五條被約談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約談單位的要求組織開展質量問題的調查、整改、和反饋工作。

  第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開展約談:

  (一)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令要求開展約談的。

  (二)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

  (三)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漏報、謊報、瞞報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形勢比較嚴峻的;

  (四)上級交通主管部門督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突出、質量管控能力明顯不足的,以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挂牌督辦的工程質量隐患,未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省交通運輸廳對以下事項開展約談,其他約談單位可根據實際,對約談事項進行細化。

  (一)省政府、交通運輸部交辦需由省廳牽頭開展約談的;

  (二)發生重大的工程質量事故或連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部省組織的督查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薄弱,質量管控能力明顯不足,質量問題較為普遍的;

  (四)其他需要由省廳開展約談的。

  第八條約談單位應起草約談方案,報單位領導同意後,啟動約談程序,發出約談通知。約談通知包含約談單位名稱、約談事項、約談人員、時間、地點、程序、需要提交的相關資料等事項,并電話告知被約談對象。

  被約談單位收到約談通知書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内以書面或電話形式确認通知事項,同時上報被約談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條約談以談話形式進行。約談人通報約談事由、目的等事項,聽取被約談單位對有關情況的陳述,并針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質詢,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第十條約談時,被約談單位應當陳述下列情況:

  (一)挂牌督辦仍存在隐患的,應當陳述未進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當陳述事故發生的原因,相關處理情況,吸取的教訓,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三)漏報、謊報或瞞報工程質量事故的,應當陳述事件的處理情況,對違規行為的認識和相關整改措施。

  (四)工程質量問題突出的,應對陳述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剖析問題成因,解決方案和下階段将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條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結束後10個工作日内按約談要求将整改方案以書面形式報送約談單位,同時抄送督促落實單位。約談單位應進一步督促整改或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被約談單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未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鄉鎮、村委會)的年度績效給予扣分,并根據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的,除與年度績效挂鈎外,情節較嚴重、影響惡劣的,暫停下年度公路水運建設計劃安排,取消年度示範單位評比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各設區市(區)交通運輸局、沿海港口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細化本轄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約談制度。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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